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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纠纷,是否可以约定仲裁解决
很多建设工程合作双方,为了规避繁琐的诉讼流程、提升纠纷解决效率,会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。大部分人不清楚工程专属管辖是否限制仲裁适用,误以为工程纠纷只能法院起诉,不能约定仲裁,其实诉讼专属管辖与仲裁约定并不冲突,工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解决。
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仅约束法院诉讼程序,不对仲裁产生限制作用。双方在工程合同中自愿、合法约定仲裁条款,明确具体仲裁机构、仲裁规则的,产生合同纠纷后,必须按照约定提交仲裁处理,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也会依法不予受理对应案件。
有效的仲裁约定需要满足基础条件,条款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情形,同时需要明确唯一的仲裁机构,约定模糊、机构不明、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的,仲裁条款无效,纠纷将自动适用法院专属管辖。合法有效的仲裁约定,具备排除司法诉讼的法律效力。
相较于诉讼,工程仲裁流程更私密、审理速度更快、裁判人员更具备工程专业度,能够高效处理工程款结算、质量争议、工期违约等复杂工程纠纷,且仲裁裁决书具备强制法律效力,一方拒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需要注意的是,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,裁决作出后无法上诉、无法随意撤销,对案件结果影响极大。拟定仲裁条款、启动仲裁程序前,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规范条款内容、把控仲裁流程,保障自身权益。